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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外经〔2002〕4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重要工业品

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顺德市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已会有关处室对原办法进行修改,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OO二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应遵循充分利用国外资源,满足国内生产和市场需求,维护产业安全,坚持进出口结合,有利于经济运行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将境外重要工业品进口到广东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国家经贸委授权广东省经贸委进行进口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及其原材料。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授权和有关规定,负责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配额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七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国家规定的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1、一般贸易进口;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3、补偿贸易进口;4、易货贸易进口;5、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6、捐赠进口;7、租赁进口;8、寄售进口;9、国际招标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11、劳务补偿进口;12、加工贸易进口原油、成品油。 

第三章  关税配额管理

第八条  关税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目录、数量及配额内外税率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实行。

    申请单位应在其经营范围内按国家规定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关税配额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所在地级市经贸局(经委)或省主管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配额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各市经贸局(经委)或省主管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于10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编报我省关税配额计划。

    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时期对同一商品只能提交一次申请。

    第十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当年无法完成使用其持有的年度关税配额,应当在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关税配额证明交还省经贸委,未按期交还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省经贸委将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关税配额。   

第四章  配额管理

    第十一条   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目录、数量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实行。

    申请单位应在其经营范围内按国家规定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配额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20日向所在地级市经贸局(经委)或省主管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配额申请,各市经贸局(经委)或省主管单位应当对配额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于8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编报我省配额计划。

    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时期对同一商品只能提交一次申请。

    第十三条  配额持有者如在当年无法完成使用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省经贸委,未按期交还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省经贸委将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配额。

  第五章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重要工业品目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办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通知单;

(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三)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货样、广告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动许可商品免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进口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第六章  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市经贸局(经委)、省主管单位申报的计划,结合我省经济运行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生产与市场正常需求、国内外市场情况以及以进口带动出口的需要,编制我省重要工业品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配额(以下简称进口配额)需求计划,经分管外经贸工作的委领导审定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的进口配额和分配原则,拟定我省进口配额分配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市经贸局(经委)、省主管单位和重点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 进口配额分省和市两级管理,由各市经贸局(经委)和省主管单位进行二次分配的必须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已明确分配对象的进口配额由省经贸委直接戴帽下达到各市经贸局(经委)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分配进口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授权,省经贸委负责签发广东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以下简称配额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以下简称配额证明)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办《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通知单》,经所在市经贸局(经委)或省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核备案,备案期为一个月,备案期满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包括自动进口申请单位和获得配额的申请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经贸委有关规定提出申办《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或《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经贸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进口许可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进口证明不得分次累积报关使用;进口许可证明、配额证明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延期或变更,申请单位须向省经贸委书面说明理由和变更内容,经核准可收回旧证换发新证;逾期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明、配额证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交还省经贸委;进口证明如有遗失,申请单位应当立即向省经贸委书面报告,如无不良后果,经核查后可补发。

    第二十六条  关税配额、进口配额均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申请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其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其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第八章   协调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外经贸处为省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业务主管处室。

    第二十八条  外经贸处在编报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年度计划和下达分配配额时,根据不同商品分别会委内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经济运行处、综合处,由外经贸处汇总后报分管外经贸的委领导审定。 

第九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开、透明。外经贸处设专人负责公章的保管以及文件的登记、归档和保管;制定重要工业品进口内部管理程序;订立申报须知和办证程序,方便企业了解办证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部门如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假冒、伪造、变造、倒卖进口证明(包括进口配额及许可证)或其他不法行为,省经贸委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取消配额、暂停申请或暂停二次分配权一年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市经贸部门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主管处室要积极做好配合。

    第三十二条  外经贸处应每年末向委党组汇报进口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市经贸部门应建立重要工业品进口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信息,定期对重要工业品进口对我省经济运行影响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调控意见。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贸委;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发布的《广东省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省经贸委外经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