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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受理

《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市场,加强用户受电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拟于2003年3月3日至3月15日受理《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详细情况请向企业所在地的经贸局(经委)查询。

特此通告。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