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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函〔2003〕101号

 

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

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商业局)、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法规[2003]12号)要求,现将我省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安排,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包括:2002年度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注册条件的人员;2001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以及1998年、2001年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未及时注册的人员。注册工作于4月7日开始。

(一)2002年度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1998年、2001年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未及时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2001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棕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参加国家或者省经贸委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

二、注册期限

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即2003年注册有效期至2005年4月30日,以后每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依此类推。

三、注册办理程序

各市经贸局(经委、商业局)负责辖区内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的审核工作,包括注册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材料的汇总、核实,执业证书的领取、发放等。审核合格后,由各市于4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法规处集中办理。省经贸委一般不受理各市基层单位、个人的注册申请。

省直与中央驻穗单位注册申请人的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本人于4月14日前直接送省经贸委法规处。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在表中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没有人事部门印章的,可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要一致,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及姓名。

(二)各市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编号分类归档,同时填写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统计表》,于5月31日前报送省经贸委法规处。

(三)对于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执业证书的,须提交资格证书、原执业证书号码、单位证明材料,登报公告后再行办理。

    接通知后,有关单位应立即着手开展注册工作,要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贸委法规处联系。同时,请各市经贸局将负责此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机构、人员、联系电话于3月20日前告知省经贸委法规处。

省经贸委法规处联系人:余佳  杨朝晖

  话:(020)83133312  83133270 

  真:(020)83133247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