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
文件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粤中小企〔2004〕14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
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2003]1号)规定,我省有关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承担,包括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工作,其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执行。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