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技术〔2004〕142号

 

关于只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限下技术改造

项目委托批复可行性报告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要求,项目单位须凭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为严格执行国发〔1997〕37号规定,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研究,我委对凡只涉及进口设备免税,而不涉及环保、土地、节能、安全、招投标、外汇管理等平衡条件的鼓励类限下技改项目,采取逐项委托办法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具体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广东省进口设备免税技术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申请表》(附表一),经各地级市、省属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后连同可行性报告一份上报我委。对符合委托审批条件的,我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委托书(加盖项目审查章并编号)。各地级市、省属有关单位凭委托书出具可研审批并报我委备案。我委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视为同意生效。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委托书、可研批复及其他所需材料到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对不符合委托审批条件的进口免税项目,仍需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广东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联系。

附件:

1.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限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表

2.广东省限下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书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广东省限下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

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书

 

                 编号:

 

            (受委托单位):

现委托你单位对            (项目单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可研报告的批复工作,并在批复文件中注明“受省经贸委第XX(编号)委托书委托”。批复文件报送我委备案,我委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视为同意生效。

          

 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审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