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粤经贸技术〔2004〕28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粤发〔2003〕16号)提出“省重点扶持20家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要求,结合加快产业竞争力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研究,现将《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于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申请表格的电子文档)汇总后报省经贸委。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进行诚信承诺,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通知可在广东省经贸委网站上查询(www.gdet.gov.cn)。联系人:王婧  联系电话:020-83133268传真:020-83340420。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粤发〔2003〕16号)要求,省重点扶持20家大型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特制定《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以下简称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认定的广东省20家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按省委省政府决定享受省工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三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第四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内源型发展、整机与系统成套优先、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统筹考虑四项原则,目标是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经济强省。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应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省政府《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有关文件精神。装备制造业的范围为:

(一)金属制品业

(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 

(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六)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七)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必要条件:

(一)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企业总部设在广东省境内。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用于装备制造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五)拥有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成熟,研发及消化、吸收、创新能力强。

(六)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内容大纲见附件一);(2)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二);(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4)有效纳税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第八条  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战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汇总后统一向省经贸委推荐。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也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可向省经贸委自荐。

第九条  专家评审。省经贸委从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校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专家认定小组,按照《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打分,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复审。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后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认定。认定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由省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企业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粤发〔2003〕16号)中所规定的财政、税收、用地、招投标、人才等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作为广东发展装备制造业的重点依托企业,要加快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开放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第十四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增强装备制造业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完善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模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投入。省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的技术改造规划项目给予滚动安排,具体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国土、科技、环保、外经贸、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对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应重点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支持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鼓励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并购重组。

第十八条  对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引进国家鼓励的有关先进设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省经贸委及省外经贸厅将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有效期三年。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认定一次。  

第二十条  对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报告企业发展情况及需要省协调的问题。具体定期报告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并由认定部门收回证书,并不再享受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条件;

2)不按规定填报各种有关报表;

3)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4)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要在一个月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报告内容大纲

 

一、     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介(母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状况)、隶属关系、改革改组情况、企业在全省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名牌产品及驰名著名商标个数等情况

2、企业地址概况及物资供应情况

3、职工人员情况

职工人数及构成;劳动生产力水平;现有企业培训状况等

4、企业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自有资金、净资产利润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银行信用等级、近几年贷款融资情况

5、企业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状况

6、环境保护、消防、节能、职业安全卫生情况

7、企业社会效益

二、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情况

1、生产能力和销售状况

企业现有生产能力、产品结构、市场竞争能力等

2、产品成本状况

主产品的生产成本,单位产品的主要原料、材料、燃料、电力等消耗定额等

工艺技术及装备状况

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市场预测

1、市场需求

国内、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预测

市场供应

国内其他厂商对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状况

2、销售分析

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量预测;企业产品出口量预测

3、销售规划及销售费用

四、企业技术进步能力

(一)研发情况

企业现有技术中心情况及级别;企业现有研发人员构成及研发项目情况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二)技术改造能力

1、现有技术改造项目情况

2、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情况

五、企业发展战略

六、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进行诚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