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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中小局)2004〕298号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办

首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办首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1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组团方式

  全省共组织22个分团参展参会。其中:21个地级以上市各组建一个分团,省直由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组建一个分团。各分团要面向所有中小企业、涵盖各行各业,要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参展的积极性,挑选品牌优、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参展参会。各分团在8月31日前统一将参展企业名单及展位数报组委会秘书处展务组。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中博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分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各分团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在8月5日前报秘书处展务组。

  三、展位分配

  中博会按行业(专业)布展,设8个行业展区,分配我省720个展位,具体分配数量如下:

  (一)广州、深圳、佛山市各70个;

  (二)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各45个;

  (三)珠海、汕头市各40个;

  (四)韶关、汕尾、梅州、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潮州市各20个;

  (五)河源、清远、揭阳、云浮市各15个;

  (六)省直有关企业30个。

  以上展位根据各地区报名情况进行调整,有关具体参展事宜请与秘书处展务组联系。

  四、企业布展

  由中博会组委会秘书处统一按行业分区布展,鼓励和提倡敞开式、立体式、特装式布展;在以产品和实物为主的基础上,辅之以灯箱、图表、照明、模型等形式,突出反映各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特色产品和拳头产品。

  展务组联系人:林沛、张庆灵;电话:020-83396563;传真:020-8339677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举办首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宣传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为全国中小企业构建一个展示产品、交流信息、促进投资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良好平台,创办有影响的中小企业品牌博览会,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定于2004年10月18日至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联合举办首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及特点

  (一)首届中博会于2004年10月18日至22日在广州举办,大会将充分利用珠江三角洲这一地缘优势和客源优势,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展示产品、交流信息、促进贸易流通的良好平台。

  (二)中博会在参展项目和产品方面,充分体现了广泛分布于全国的中小企业及其产业结构特点,重点在工艺品、纺织服装、家居用品、五金家电、食品饮料等5大类别,鼓励中小企业在中博会这一“大市场、大舞台”上充分展示实力,表现自我,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三)中博会组织和开辟了技术创新展区和中小企业服务业展区。技术创新展区充分展示中小企业在信息通讯、新型材料、新型能源、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先进农业加工等7个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引导中小企业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发展,向世界现代技术领域发展接轨。

  中小企业服务业展区将组织融资担保服务及相关产品、企业文化及培训、物业管理技术及产品、物流技术及产品参展,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银、企”对话的合作平台,创业辅导培训的机会。

  (四)中博会在举办期间,将分别举办“中小企业名特优新产品信息发布会”、“科技成果推介转让、技术交流、招商引资交流会”、“中小企业发展高峰论坛”、“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跨国零售集团和联合国采购机构采购说明会”,通过这一系列的互动交流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和创造一个“展示精品、打造品牌”的发展良机。  (五)中博会在举办期间,还将为广大中小企业分别举办中小企业相关法律知识、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知识、国际市场开拓、质量管理等免费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所有参会展品及相关活动都将同时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上在线展示,全方位扩大影响。

  二、组织单位

  (一)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三)协办单位: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香港贸易发展局、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三、参会范围

  全国(含香港、澳门)中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投资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

四、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04年10月18日至22日。

  地点:广东省广州花城会展中心(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68号)。

五、会议规模

  中博会拥有4万平方米展区,设标准展位2200个。展馆共分中央综合展区、工艺品展区、纺织服装展区、家居用品展区、五金家电展区、食品饮料展区、技术创新展区和中小企业服务业展区等8个展区。

  六、参展要求

  (一)参展展品必须具备本行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具有产品特色、技术特色和服务特色。

  (二)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大会准备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参与,为促进中小企业交流及发展提供机遇。

  (三)请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组织,以省、区、市统一组团参展,于2004年8月31日之前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填写参展单位报名表和参展内容信息表。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参展报名表,填好后传真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参展详情将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上公布。

  (四)中博会组委会秘书处将编辑出版中博会会刊。参展单位提供的图片最好是电子版资料,如无电子版资料,最好提供专业反转片或高清晰度照片。音像资料请提供由专业拍摄的BETACAM录像带(模拟或数字均可),如有新拍和补拍需求的,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联系。

  (五)请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展团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七、收费办法

  中博会不以营利为目的。首届中博会将充分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同类博览会,每个标准展位按优惠价6800元人民币收取。欢迎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和参展单位自愿赞助或提供宣传经费。经费请拨往:

  开户单位: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广州市连新路办事处

  帐 号: 815714960928093001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罗 岿 曾润志 汪盛波

  电 话:020-83133283,83353339 传 真:020-83133308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田 川 刘 怡

  电 话:010-68535625,68535644 传 真:010-68535701

  电子邮件:info@sme.gov.cn, info@smegd.gov.cn


  附件:一、参展单位报名表

     二、参展内容信息表

     三、展团负责人和联络员回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