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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小企〔2004〕48号


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

信息收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收集工作,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汇总表

.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

 

OO四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

信息收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和《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市场开拓、信息提供、技术援助、管理咨询、会计事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劳动就业服务、投资融资服务等机构。

    第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收集、登记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设立、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将自愿接受登记的服务机构纳入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可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等,采取有效方式向中小企业发布。按照中小企业的需要,组织服务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信息收集实行自愿申报登记。服务机构不论登记与否,其依法经营权不受影响。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国家驻粤单位和省直各部门所属的服务机构登记工作。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机构的登记工作,并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汇总表。

第六条  服务机构登记材料包括:

1、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可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在省中小企业服务网上下载)

2、机构法人证照、从业资格、等级证书等能证明机构合法经营及服务能力的文件、证书复印件(由登记机关与原件核对确认)。

第七条  已登记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业务范围、主要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一个月内到登记机构(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已登记在册的服务机构,在省中小企业服务网上进行推介。

第九条  服务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已经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才能参加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和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扶持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