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粤经贸技术〔2004〕49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由地方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业项目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7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正式批复,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再进行审批。

二、我委是省政府确定的投资主管部门之一,负责全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三、请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对凡已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已上报原国家经贸委的“双高一优”的有关项目),按国家投资体制决定由省级核准或备案的请到我委重新办理。

 

OO四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