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2004年第59号公告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4〕5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2004年第59号)转发你们。在2004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我省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和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的评价得分不合格,经国家审定,决定撤销这两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省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必须严格按国家要求,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技术中心主任。要高度重视每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认真研究和领会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要求,确保填报数据客观、准确,杜绝由于理解和填报上的失误造成评价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发生。希望各企业都要引以为鉴,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技术中心功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海关广东分署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OO四年十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