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粤经贸办[2002]158


 

 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

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经贸局(经委)、各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墙改协会: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是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纳入原有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范围内进行,具体申报程序按粤经能[1998]610号和粤经能[1997]605号执行。

二、省设立建材及墙体材料专家组,由省建材科研、墙体材料革新办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技术评定并出具意见,作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技术依据。

三、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减免税企业,需按粤经能[1998]610号文要求填报《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等材料;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注明国家标准的代号;地级以上市墙体材料革新办严格把关,出具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按程序逐级申报,经审核、认定,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被认定企业须接受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工作组及所委托的省综合利用技术专家组的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骗税者,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将申报、认定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经贸委资源处。

联系人:李晓燕

  话:020-83133257

 

                      二ΟΟ二年七月十七日

 

 

 

    国  家  经  贸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
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认定工作,经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认定工作。省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的认定委员会要吸收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人员参加。要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作用,涉及有关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可委托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初审。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要求,规范管理,简化程序,加强监督。要增加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认定费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

  二、严格把关,落实好优惠政策。各地经贸委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免增值税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要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强监督,建立公示、检查机制。各地经贸委要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具备的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情况公开发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名单,要在认定完成一个月内予以公示。对认定企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不进行整改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

  为加强监督,2002年我委将对各地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各地经贸委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对认定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我委。在此基础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请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