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信厅[2004]23号
  关于征收2004年度无线电管理费的通知
  省直、中央驻省、省外驻粤各单位: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
  目前,2004年度收费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务必于6月30日前到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办理交费手续。逾期未交费者,将按日征收5‰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费的,我厅将依法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可在我厅公众网上查询。网址:www.gdiid.gd.gov.cn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1303房(厅财务室)
  联系人:张霜湘、林俊超
  电话:83134722、83180608
  二ОО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