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推进应用、整合资源和信息共享,我厅起草了《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与评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专家学者,提出宝贵建议。

  联系人:董晋
  电 话:83132890 email:dongjin@gd.gov.cn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建设,包括相关的网络平台、安全设施建设,以及计算机软硬件采购。
  第四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建设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组织指导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组织保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信息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电子政务立项与审查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预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在申请项目立项或申请建设资金前,须将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门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立项或申请建设资金。对审查不合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技术标准、建设绩效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复。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立项与投资时,应当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投资情况,由财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建设,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式,发挥系统的效能、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网站,加强公共服务,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鼓励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并使用电子签名与电子印章安全技术。
  第十五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省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之上。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利用其它网络。
  第十六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安全认证设施。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务公开要求拟定本部门年度信息共享目录,确定信息公开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九条 广东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制定信息共享协议。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本部门信息资源库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信息共享目录,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接口,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共享协议,可共享使用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的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应由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可存放于业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的所有数据,用于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第五章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为检查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发挥应用实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电子政务绩效评估采取行政检查、专家考核、公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方案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须进行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电子政务绩效评估评定为绩效差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七条 已建电子政务项目,应当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电子政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入预算参考。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实施。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与评估办法》
制定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电子政务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对于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进行了认可和推进。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我省的电子政务发展迅速,在公共服务、社会监管、应急指挥、行政办公等方面得了较大进展,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我省电子政务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突出表现在“重概念轻实效、重建设轻整合、重电子轻政务”等方面,个别应用系统投资过大、效益低下,成为“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现有的体制导致条块分割、信息孤立、投资分散。此外,现有政府系统的组织方法、工作方式、业务流程也还存在与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相适应、与实施电子政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此外,电子政务建设缺乏客观的绩效评估标准,缺乏行政监督考核,导致电子政务建设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因此,亟需对电子政务建设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指导思想和制定原则
  本办法的制定指导思想是:以贯彻十六大关于“推行电子政务”、“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电子政务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目的,着重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全局性、导向性、关键性的问题。
  本办法制定原则是:立足问题,着重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三重三轻(重概念轻实效、重建设轻整合、重电子轻政务)”等问题。突出政务,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模式为导向,引导电子政务建设。注重实效,加强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加强行政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的起草过程
  今年2月26日,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电子政务建设中“三重三轻”问题的批示精神,我厅作了电子政务专题汇报,并提出了“建立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程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注重实效,大力推动业务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抓好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等措施建议。3月3日,省领导在该汇报上作了批示。随后,根据批示精神,并结合国家信息化专题调研组2月份在广东省电子政务调研情况,我厅起草了《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我厅召开会议征求意见。3月18日,召开专家咨询会;3月19日,召开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座谈会;4月22日,召开部分省直部门座谈会。根据专家和部门的意见,我厅对该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四、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五”计划制定。主要依据有:十六大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要求。《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信息化水平”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电子政务“三重三轻”问题的批示,和关于加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的要求。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一)电子政务立项与审查
  电子政务建设“重建设轻整合”的问题,主要是投资问题:脱离实际需求,盲目追求设备的先进性;忽视现有资源,重复建设网络平台和信息资源库。因此,必须把住源头,在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和财政预算之前,对建设方案进行预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财政拨款(本办法第七、八条)。
  (二)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电子政务建设“重电子轻政务”的问题,主要是观念和方法问题:过于强调技术,与应用脱节;系统建设思路模糊,目标不明确;忽视管理,业务流程生搬硬套。因此,需要加强引导,建立与业务应用系统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优化相关业务流程(本办法第十一条)。电子政务建设要突出政务,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公众网站,推进政务公开(本办法第十二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逐步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本办法第十三条)。同时,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进程,鼓励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本办法第十四条),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三)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电子政务建设“重建设轻整合”问题,其中一个突出表现是信息孤岛问题:信息资源库各自封闭,互不公开。究其原因,一是部门缺乏信息公开积极性,二是信息资源库标准各异,缺乏交换平台和交换接口。因此,根据政务公开的需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共享目录,确定可公开的信息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立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协议、信息交换与共享接口,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一条)。
  (四)电子政务绩效评估
  电子政务建设“重概念轻实效”的问题,主要是应用效果问题:部分电子政务系统效率低下、使用率低、效益不明显,造成投资浪费。究其原因,在于缺乏电子政务建设监督手段。因此,有必要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此外,还要切实发挥绩效评估的作用,对新建项目评估为绩效差的,不予立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已建项目评估为绩效差的,酌情减少下一年度财政投入(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同时,将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情况作为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