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二)评价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

(三)分析项目已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检查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实施,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

(五)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及成效。

(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还应总结该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建设情况,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发挥的作用,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

四、需提供验收资料

(一)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计划等文件;

(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

(三)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经当地(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果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具体说明标准名称和编号。

(五)检测报告(由法定检测部门提供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检测报告,如果是新产品类,应提供抽检、全性能检测报告);

(六)用户使用报告;

(七)工艺文件、设计图纸(备查);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九)项目资金使用报告(有项目监理的,要求监理机构出具监理报告);

(十)与项目相关的企业会计帐册(备查);

(十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需提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发展情况汇报(详见附件3)。

五、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完成,各项指标达到预期目标,具备验收的各项条件后(重大项目委托中介组织监理的,在验收前必须由监理机构出具监理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广东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连同验收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市经贸局、财政局(省属单位报送所属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省经贸委、财政厅原则上只组织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和省招标项目验收,其他项目原则上委托相关市经贸局(委)、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委托书见附件4,委托权不能再下放)。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验收组织单位和财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项目验收报告。

六、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保守其在项目验收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秘密。

七、市经贸局(委)、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组织项目验收完成后,相关的验收资料及项目验收证书(附件2)分别送交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附件5)通知被委托单位补充、更正有关资料,重新备案。

八、凡2002年以前下达计划至今尚未验收的省财政资金项目原则上要求于2005年上半年前验收完毕。项目如因市场、企业转制、技术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竣工验收的,或者项目需申请撤消的,由所在市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书面申请,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省属项目由所属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接上报),由省经贸会同财政厅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九、省经贸委、财政厅每年将项目完成情况向全省公布一次。对承担省项目两个以上不能如期完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属企业,未能及时整改,又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暂时停止对该地区、省属企业的项目安排。

十、本通知自2005年1月起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 广东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证书

3.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验收提供材料

          4. 项目验收委托书

          5. 项目验收备案意见书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