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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函〔2005〕239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将组织对全省典当行进行 2004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04年度年审安排在2005年3月20日至4月10日进行。

二、年审对象

2004年度全省现有的典当行。

三、年审内容

1、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3、典当行财务状况;

4、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5、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6、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7、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典当行应提交的材料及证照

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必要的附注和说明。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3、两本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不含封皮)、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年审程序

1、典当行向所在地市经贸局(经贸委)提交一式两份年审材料;

2、地级市经贸局(经贸委)对典当行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2004年度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审材料(《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和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副本各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份)于4月10日前报我委流通服务处,同时《2004年度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www.gdet.gov.cn下载;

3、我委对各地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年审,并对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并注明通过类型(A、B类),对年审不合格的典当行则依法进行处理;

4、我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六、年审有关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6、拒不参加年审的。

七、对典当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典当行报送的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章(原件);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项明细帐目的构成说明等内容。针对去年年审出现的问题,重点强调:

1)审计报告书中“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应付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

2)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具体构成内容及发生时间的说明;

3)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额。

各地级市经贸局(经贸委)应认真做好典当行的初审工作,加强与当地公安和工商部门的沟通,要求典当行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年审才可以参加公安和工商部门的年审。

联 系 人: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吴燕芬

联系电话:020-83133369

电子邮箱:ltfwc@gdet.gov.cn

 

附件: 2004年度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