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
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经贸委)、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工作由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分别负责。省国资委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其他性质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
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注册的部门为综合法规处,省经贸委具体负责注册的部门为法规处。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省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和申报材料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今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 2005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分两次进行。此次注册范围为:2003年度、200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时间为:5月23—6月30日。
2003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此次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注册期限
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
四、注册办理程序
各市国资委负责辖区内由省国资委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审核工作,各市经贸局(经贸委)负责辖区内由省经贸委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注册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材料的汇总、核实,执业证书的收取、发放等。审核合格后,分别报送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集中办理。个别未设立国资委的市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由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办理,除此之外,注册机关一般不受理各市基层单位、个人的注册申请。
省直与中央驻穗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本人依企业性质在规定注册时间内直接送注册机关。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
(二)注册申请人须认真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在表中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没有人事部门印章的,可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三)各市国资委和经贸局(经贸委)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造册登记,编号归档,做好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的统计工作,于10月31日前将电子版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和省经贸委法规处。
(三)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人员,须提交原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单位证明材料,登报公告后(费用自付),再予以办理。
请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尽快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申报材料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注册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省经贸委联系。同时,请各市国资部门、经贸部门将负责此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机构、人员、联系电话于5月23日前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经贸委。
省国资委联系人:余佳 邮 箱: zhfg@gdsa.gov.cn
电 话:(020)38306331,传 真:(020)38306324,省经贸委联系人:刘英丹 邮 箱: fgc@gdet.gov.cn
电 话:(020)83133309,传 真:(020)83133247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