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

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5〕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和改革局(计划局)、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省有关企业集团、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发的《关于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92号)及我省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主要活动安排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2005年广东省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时间为6月12日至18日。宣传周主题“全民动员,共建节能型社会”。

二、2005年广东省节能宣传周主要活动:

(一)贯彻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倡导全社会学习循环经济知识、认识循环经济思想方法,应用循环经济思想指导各类规划的编制,形成大力推行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

(二)节能周前后十天在省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公益广告,要求各市电视台、电台同步进行。

(三)结合当前我省电力供应紧张的形势,加强节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宣传。拟订5月上旬召开广东省迎峰度夏保供电暨推广广州节电经验工作会。

(四)印制2004年节能宣传画5万份,在全省范围内张贴(机关、工厂、学校、街道)。

(五)组织新闻媒体对我省节能政策、技术信息、节能示范企业、新能源发展、清洁生产开展进行追踪采访,并进行系列报道。

(六)继续组织清洁生产宣讲队伍,深入到21个地市,宣传清洁生产知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普及和深化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

(七)结合“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专题小组”工作安排,在广州召开“粤港清洁生产技术交流会暨一厂一年一环保项目活动技术交流会”。

三、宣传周期间,各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积极会同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点的宣传活动;各地要注意发挥大企业集团积极性,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承担省组织宣传活动的相关市及企业,要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市发展和改革局(计划局)要积极宣传我省的能源形势、政策,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宣传节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加快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宣传。

五、各市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和高校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灌输节约能源、人人有责思想,逐步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在中小学和高校组织开展节能讲座、节能征文、节能日记、校园(家庭)节能小调查等活动,就近组织学生参观相关的节能展览,通过学生影响家庭,影响社会。

六、各市科技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在技术和政策上对节能、清洁生产企业给予指导和支持。

七、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对于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八、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开辟专栏、专题、专版、公益广告等形式,对我省节约能源对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进行广泛宣传,组织记者对我省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节能技术开发典型经验和优秀人员进行报道。

九、各市工会组织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张贴宣传画和横幅悬挂、督促检查大企业黑板报专刊,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十、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活动,通过志愿者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节能、环保意识,为节能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市经贸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于9月30日前,将节能周活动总结报省经贸委电力与资源处。

 

联系人:李晓燕、曹海滨 

电话:020-83135838、83133257

  真:83133335

 

附件:关于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环保局      省广电局      省总工会      团省委

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环保局、广播影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2日至18日举办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全民动员,共建节能型社会”。
    二、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形势,宣传坚持节约优先、效率为本,走跨越式节能的重要性。宣传节能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意义,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节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三、宣传活动要面向基层,贴近公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区、学校等,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节能创建活动,创建节能型企业、节能型政府、节能型社区、节能型学校,要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民自觉节能的意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在中小学校和高校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积极倡导开展节能讲座、节能日记、节能征文、节能知识竞赛、校园(家庭)节能小调查、节能小宣传员等实践活动,在高校组织开展以节能为主题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影响家庭,影响社会。
    五、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通过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成果展览会等,宣传重大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用所取得的节能效果。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七、各级工会组织要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广播、宣传栏、交流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节能、降耗增效”活动。
    八、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单位要把节能宣传作为宣传周期间的宣传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栏、专题、专版、公益广告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并于4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宣传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环保总局  广电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