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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流通〔2005〕348号


关于开展全省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

及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全省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及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经省经贸主管部门(含原省贸易委员会、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核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

  二、核查内容

包括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拍卖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拍卖师及拍卖从业人员上岗情况等。

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的有关规定,各拍卖企业需如实填写和提供如下材料:

1、《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见附件1);

2、2004年拍卖企业经营统计表(附件2);

3、核准机关关于同意设立本拍卖企业的批复(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三、核查程序及时间

企业将上述报表和材料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市经贸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初审并在《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对初审条件不合格企业及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市经贸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4年拍卖行业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委托省拍卖业协会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年度监督核查。

2005年6月 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并报省经贸委;2005年6月10日至30日,省经贸委进行年度监督核查和核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市为单位)。有变更事项的企业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四、核查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拍卖法》、《公司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拍卖企业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国家注册拍卖师、拍卖从业人员等条件,并正常开展拍卖经营活动。设立一年以上的拍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企业:

1、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转让的;

2、一年内未开展拍卖业务的;

3、本企业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4、有故意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5、不服从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对年度监督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省经贸委将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副本上加盖“核查合格”印章和公章。

(三)对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四)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对核查及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广东省经贸网”及“广东省拍卖网”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具体要求

开展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是加强对拍卖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未经省经贸主管部门核准,非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缔;对非拍卖机构组织的“拍卖活动”必须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影响极坏的拍卖企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以维护我省拍卖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联系人: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陈旭暖(020-83133312)

        省拍卖业协会  陈祖欣(020-83646171)       郭红梅(020-83646172)

 

附件:1、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

2、2004年拍卖企业经营统计表;

          3、2004年拍卖行业经营统计汇总表。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