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改委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5433号)

 

韶关、梅州、清远市经贸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你们按照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5〕332号)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复核及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8月30日前将复核工作情况报告和矿井通风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含电子版)以及符合要求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基础资料一并报省经贸委送审。

联系人:邓兴华    电话:020-83133362

传真:020-83133324   电子邮箱:dxh@gdet.gov.cn

附件:矿井通风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