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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技术〔2005580


关于推荐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精神,我省成立了由经贸、发改、科技等十多个部门组成的“广东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决定,在现有产业集群比较集中的地区,按照扶优扶强,加强引导和适当扶持的原则,加快规划和建设一批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为全省产业集群发展树立典范。请你们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规划协调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产业集群作为升级示范区,重点是“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和所在地政府有较大积极性的产业集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聚集程度。特色产业产值及企业数量应体现一定的规模和聚集度;

2、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聚集和发展;

3、拥有若干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或地区品牌;

4、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

5、已有技术创新中心等若干个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服务、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

6、已成立或即将成立行会/商会,并在沟通、服务、自律方面能发挥作用;

7、已建立或正在规划建设产业园区,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管理办法,以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气、水处理的生产集中进园。

总体要求有特色、有强项、有较好的升级发展前景,示范区起步时不要求“三大建设”均十分完善,但应有明确规划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材料要求

1、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荐报告(重点围绕“三大建设”阐述相关内容) 一份;

2、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荐表(附件格式)一份;

3、产业集群建设发展规划一份;

4、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一份。

三、推荐数量、程序和时间安排

根据今年集中扶持5-10个省产业集群示范区的目标和要求,珠江三角地区每市可推荐两个,山区和东西两翼每市可推荐一个。由产业集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镇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地级市经贸局协调平衡(如属地级市的示范区,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于2005830日前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考察、汇总后送“广东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年度列入“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

联系人:王月琴

  话:020-83135828    83133379

  真:020-83133364

 

附件: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荐表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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