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经贸〔2005561)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党委宣传部、外经贸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l)和我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200548号)精神,根据商务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确实做好我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81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

 

附件:

1.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门协调工作制度

 

 

省经贸委       省委宣传部       省外经贸厅

省公安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省质监局    广东检验检疫局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我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我省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省经贸委要会同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经贸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不依法进行明码标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省经贸委要会同公安厅、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贸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经贸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质监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经贸部门要开展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行政部门要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要在外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积极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出口发票管理的措施,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外经贸、工商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外派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省外经贸厅将在厅政府网公布我省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企业名单,设立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咨询电话。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进行查处。外汇、海关部门要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三、治本措施

    (一)完善法规,强化监管。要针对商业欺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骗取银行贷款、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分析其特点和规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涉嫌商业欺诈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严厉查处,彻底消除社会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整合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和反欺诈预警机制,完善商贸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活动。一是深入开展各种诚信创建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在已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百城万店重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等各类诚信创建活动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的新形式、新路子。二是开展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加大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力度,督促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立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形成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长效机制。四是大力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要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信用公约,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建立督查指导制度等方式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服务会员企业。五是加强诚信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今年9月,结合第三个“公民道德宣传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省内主要新闻单位要对各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罚”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跨区域的打击商业欺诈工作,各地之间要协调联动。

    (三)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省经贸委统一组织协调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宣传、外经贸、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海关、税务、工商、质监、物价、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会议、简报、督查、报告等工作制度,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参加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单位,要确定专项行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四)充分发动群众,营造商业欺诈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普及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欺诈的警惕性;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欺诈行为露头就打,使其难以为害;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五、工作安排

20057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057-2005年8月15),召开有关会议,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0581620064),按照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5),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验收。

 

附件2:

 

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部门协调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l)和 我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200548号)精神,有效协调各部门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省经贸委会同省委宣传部、外经贸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成立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门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暂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专项行动中的跨部门合作事宜,解决重大问题,决定重大方案。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调查督办重大或典型案件;牵头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推动建立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办公室下设五个组:

    综合组:设在省整规办,具体职责是:1.代行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筹备领导小组联席会议。2.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3.根据下述四个专项组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实际需要启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相关工作。4.牵头开展“诚信兴商”活动。5.推动建立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专项一组:设在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发展处,负责会同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

    专项二组:设在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负责会同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商业零售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专项三组:设在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负责会同省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服务业中的欺诈行为。

    专项四组:设在省外经贸厅对外经济合作处,负责会同省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工商局、物价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

    四个专项工作组在各自负责的专项行动中要建立简报、统计举报等各项工作制度,督导各地政府的专项行动工作,向办公室汇报、总结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