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会 文 件

 

粤经贸盐管〔2005661


关于做好发放二○○六年度《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

和换发二○○六年《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接国家发改委盐业办通知(发改盐业函2005〕18号、发改盐业函2005〕19号),为保证我省合格碘盐的正常供应,保障食盐安全,请各市按照通知(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联系人:黄盛鹏、陈允波

联系电话:020-8313335383135835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发放二○○六年度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盐业函2005〕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换发二○○六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发改盐业函2005〕19号)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发改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发放

二○○六年度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发改盐业函200518)

 

北京市、广东省盐业管理办公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中国盐业总公司:

    为了保障全国碘盐供应,提高我国合格碘盐的普及率,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结构调整的思路,现将二○○六年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井矿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北方海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南方海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湖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吨(省内布点半径超过500公里除外);

    (四)按照国家规定,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产品质量达到GB5461食用盐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并提请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运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六)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情况;

    (七)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有关规定。

    二、审批程序

    (一)获取申请表

    各单位可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站直接下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具体方法:进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在工业司子网站盐业工作专栏下载申请表。

    (二)申请

    申请企业于8月底前向所在省区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受理

    省级盐业主行政主管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于2005910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逾期上报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四)企业验收和产品检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组织专家检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按本通知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审验收。

    申请企业申报的食盐产品,必须提供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05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报告。

   (五)公告发证。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根据检查组对企业验收情况和企业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确定企业名单,并予公告。全部换、发证工作在当年1115日前完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装备落后、能耗高、质量差、达不到食品生产条件和计划执行较差的企业;

    (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者;

    (三)食盐生产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企业;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不合格者;

    (五)二〇〇三年至二〇〇五年违反国家盐业政策、法规行为并被盐政部门查处者。

    四、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多品种盐,不再单独发放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

   

    附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换发

二〇〇六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发改盐业函〔200519)

 

北京市、广东省盐业管理办公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中国盐业总公司:

    《食盐批发许可证》是食盐专营的重要手段,通过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食盐流通渠道,保证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对维护食盐专营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按规定,200411换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将于年底到期,需换发新证。现就换证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发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许可证分为《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两种。从事食盐正式批发业务的企业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均须在20051231以前领取全国统一印制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及转(代)批发业务。

    三、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对达不到“A”级标准的企业,此次不予换发新证。

    四、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制,领取发证工作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办理。

    五、各省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实际需求数量,领取2006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

    六、各省及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发放许可证的实际情况,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连同电子版送交中国盐业总公司汇总,由中国盐业总公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工业司子网站盐业工作专栏下载。

    七、2006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管办应加强对各食盐批发企业(含转代批发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也将不定期对食盐批发企业进行抽查。

    附件: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