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5〕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527号)精神,现就加强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3种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核发工作,由经贸、药监部门移交给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  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购用证明”的各项交接工作,移交已掌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行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组织好、开展好我省列管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核发工作。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