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告
蕉岭县蓝坊镇长排煤矿: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煤矿的公告》(梅市府〔2005〕33号)对蕉岭县蓝坊镇长排煤矿平峒矿依法实行关闭,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现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请你矿从即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经贸委(工业处)办理编号为X191207006B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相关手续,填写《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和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我委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煤矿的公告
(梅市府〔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齐全自动放弃整改而申请关闭的蕉岭县蓝坊镇长排煤矿(相关情况见附件)实行依法关闭,终止煤炭生产活动。
关闭工作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煤矿行业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本公告确定关闭的煤矿,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自注销生效或吊销证照决定送达之日起7天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关闭的矿井实施停水停电、拆除电源及地面设施,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妥善安置、遣散被关闭煤矿的从业人员。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被关闭的煤矿业主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特此公告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梅州市关闭煤矿相关情况
关闭自动放弃整改的煤矿1家共3条矿井 | ||||||||||
序号 |
企业登记注册名称 |
矿山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关闭矿井数 |
关闭矿井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 |
备注 |
1 |
蕉岭县蓝坊镇长排煤矿 |
蕉岭县蓝坊镇长排煤矿 |
徐永信 |
3 |
+ |
4400000420135 |
X191207006B |
(粤)MK安许证字[2005]00078 |
44000010101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