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会  文  件

 


粤经贸函〔20051031

 

关于召开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

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有关单位:

经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复(《关于成立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请示的批复》(评委会字〔20058号)),我省已正式成立全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经研究,定于1118召开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成立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选举产生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

(二)审议《广东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

(三)研究我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

二、会议时间

1118(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三、会议地点

省经贸委12楼中型会议室(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四、参加人员

各单位推荐的拟任委员(详见附件1、附件2)。

五、其它事项

(一)请各单位对拟任委员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作更换或取消;

(二)请对《广东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管理暂行规定》(附件4)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书面形式带到会上。

联系人:邹家华

  话:020—83133313

  真:020—83133349

 

附件:

1.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拟任)

2.广东省酒店酒家等级评定监督委员会名单(拟任)

3.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4.广东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拟任)
序号 评委会职务 姓名 单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1 主任 刘晓捷 省经贸委 副主任
2 副主任 朱晓东 省经贸委 副处长
3 肖金笋 省商业联合会 常务副秘书长
4   陆文韶 广东烹饪协会 会长
5   香秀杏 佛山市经贸局 副局长
6   谭孝恩 汕头市经贸局 副局长
7   叶葆华 东莞市经贸局 副局长
8 委员 陈家文 广州市经贸委 处长
9     深圳市贸工局 副处长
10   张隆晓 湛江市经贸局 调研员
11   江剑欧 梅州市经贸局 副局长
12   骆新兴 惠州市经贸局 副局长
13     阳江市经贸局 党组成员、
助理调研员
14   冯冠忠 广东烹饪协会 秘书长
15     珠海市经贸局 科长
16   何有全 韶关饮食服务技术培训中心 主任
17   李超武 河源市经贸局 科长
18   吴宇韬 潮州市经贸局 副科长
19   苏友权 汕尾市经贸局 科员
20   张志允 中山市经贸局 科长
21   李航 江门市经贸局 科长
22   丁李乔 茂名市餐饮行业协会 会长
23   李军 肇庆市经贸局 科长
24   傅锦柱 清远市经贸局 主任科员
25   陈燕辉 揭阳市经贸局 副科长
26   傅广安 云浮市经贸局 主任科员
27 专家委员 黄振华 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烹饪大师、国家一级评委
28 黎永泰 广州市旅游学校 中式烹调技师、中国烹饪名师、国家二级评委
29   余立富 广州白天鹅宾馆 中国餐饮服务名师、 国家二级评委
30   杨水伦 茂名市迎宾馆 中式烹调技师、中国烹饪名师
31   钟传辉 顺德凤城酒店管理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32   林壤明 广州伴溪酒家 中国烹饪大师、行政总厨
33     李锦记食品有限公司 厨师总顾问
34   肖文清 中国烹饪协会 理事
35   陈钢文 梅州市烹饪职业学校 中国烹饪名师、校长
36   陈志江 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助理总裁
37   庄伟佳 白天鹅宾馆饮食部门 行政总厨
38   麦广帆 海港饮食管理集团 董事长兼行政总裁
39   郑志明 海港饮食管理集团 副总裁
40   周玉珍 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41   徐丽卿   中国烹饪大师
42   罗福南   中国烹饪名师

注:以上名单均为各有关单位推荐,如有异议,可提出更换或取消。

附件2
             广东省酒店酒家等级评定监督委员会名单(拟任)
序号 监督委职务 姓名 单位 性别 职务
1 主任 袁泽海 广东省经贸委监察室 主任
2 副主任 陈夫 广东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调研员
3 委员 姚学正 新荔枝湾酒店管理学院 教授、院长
4   李电 珠海市餐饮协会 秘书长
5   冯福鸿 东莞市烹饪协会 会长

附件3
              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序号 办公室职务 姓名 单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1 主任(兼) 肖金笋 省商业联合会 常委副秘书长
2 副主任(兼) 朱晓东 省经贸委 副处长
3   湛任远 省商业联合会行业部 部长
4 成员 邹家华 省经贸委 主任科员
5     省商业联合会行业部 副部长
6   冯冠忠 省烹饪协会 秘书长

 

附件4

广东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酒家酒店分等定级是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在酒家酒店业实施的一项标准化工作,为加强我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管理,规范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各级工作机构、参评企业以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酒家,指现时烹调加工、销售饮食以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企业,包括饮食店、餐馆、酒家、酒楼、饭庄、饭馆、酒吧、多种风味馆、专营店、茶楼等;本规定所称的酒店,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饮食以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企业,包括饭店、宾馆、旅店、旅馆等。

第四条 等级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的办法。

第五条 等级评定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广东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是我省实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省评委会在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广东省经贸委的监督和指导下,结合我省餐饮服务业实际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评委会由省经贸委牵头,各地市经贸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人选组成。省评委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省评委会下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人员由省商业联合会和广东烹饪协会共同派出,负责省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评委会工作职责是:指导全省各地开展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宣传和组织实施《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向国家推荐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审批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申请取得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评定的授权等。

第十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组织协调全省酒店酒家等级评定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文件材料,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向省评委会报告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组织面向企业的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复审国家特级、国家一级酒家酒店;组织评定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负责我省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管理;承办省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设监督委员会,负责保障评定工作各环节的规范性,监督省评委会内部机构和地级市评定工作点在评审工作中规范操作,评审结果公正有效。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成立等级评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级市评定点),地级市评定点在省评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广州、深圳在省评委会的指导下,可独立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评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地级市评定点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组织实施《酒家和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国家标准;接受企业的申请;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对申报的酒家酒店进行初审并向省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等。

第十四条 省评委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在特殊情况下,省评委会办公室可按上述原则组织委员以函审形式通过决议。

第十五条 省评委会委员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省评委会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工作计划和部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范围:凡正式营业的酒家酒店,均可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申请等级评定时须提交如下文件:

1、当地地级市评定点的推荐意见;

2、申请报告书;

3、质量手册;

4、相关的管理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晋级需在获得相应资格两年之后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程序:企业自愿申请;地级市评定点初审;省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审;经复审合格者提请省评委会批准后向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二十条 评审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程序:企业自愿申请;地级市评定点初审;省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团进行文件评审、暗访和现场评审,汇总评审结果;提请省评委会批准;报全国评委会备案;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初审:各地级市评定点受理企业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书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初审内容:审查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齐全;现场检查企业申请等级是否与实际相符等。

第二十二条 复审:省评委会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国家特级或一级酒家酒店的企业申请组织复审,经复审合格者提请省评委会批准后向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复审内容和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审:省评委会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的企业申请组织评审。

评审内容和程序:

1、下达评审计划,组成评审组;

2、发出评审通知书,通知企业具体的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成员;

3、企业在接到评审书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评审的时间和评审员组成。如有异议,应与省评委会办公室协助调整,达成一致;

4、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核,文审通过后,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5、现场评审应有暗访,暗访原则上安排在正式现场评审之前,暗访结果将汇入企业现场评审的总成绩;

6、现场评审由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提出的评审报告,应是现场评审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评审报告的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的结果由评审组长进行验收;

7、评审组长将文件审核、暗访、现场评审和不合格项整改结果等文件一并汇总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定:省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委会中部分专家委员对评审组长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省评委会进行审议批准,并将相关评审材料报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告:省评委会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标志牌和证书。省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外公告获得等级的酒家酒店名单。

 

第五章 年检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对已取得酒家酒店等级的企业实行每年一次年检。年检由当地地级市评定点组织实施,以企业自查形式为主,年检结果上报省评委会备案;省评委会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年检内容:企业一年来的经营业绩,包括营业额、利润、资产增长率等;顾客满意情况的调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打分表对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洁卫生情况进行自我评定。

第二十七 年检的评定:地级市评定点审查企业的自查材料,如符合相应的等级规定,省评委会办公室在国家等级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自查材料未通过的,省评委会办公室将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取得酒家酒店等级的企业实行每四年复查一次。复查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形式为明查和暗访。复查要全面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分等定级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程序: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前二周向企业发出复查通知,并组成评审组现场复查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应不少于初评的三分之二;现场评审资料要完整保存,并取得相应的证实性资料。

第三十条 复查的评定:复查时由现场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报请省评委会批准。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或虽有不符合之处,但整改结果验证有效,可继续保持等级资格,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为复查通过的企业换发等级证书;不能继续保持等级资格的企业,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取消标志牌并统一公告。

第三十一条  进行年检和复查时应发放宾客意见表,征求顾客意见,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顾客满意度。

 

第六章 暗访制度

第三十二条 暗访是在有关工作人员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现场观察、征求顾客意见、品尝鉴定饭菜质量等方法,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为评审和确定等级提供客观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暗访员可以是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的评审员、高级注册评审员、省评委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也可以是省评委会特邀人员。暗访员在每次执行暗访工作任务时,由省评委会发出指派授权文件。
   
第三十四条 暗访员的委派有二种情况:对企业进行复审、评审、年检或复查时由全国评委会或省评委会委派;接到企业投诉或发现在评审中有不公正现象时,由省评委会监督委员会委派。
   
第三十五条 执行暗访任务一般仅限二人,不饮酒,用餐限一次,标准不得超过100元。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三十六条 暗访结束时,暗访人员应通知企业,并出有关证件和授权指派文件,就暗访结果与企业交换意见,暗访报告要和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名。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初次评审申报费1000元,复查申报费800

(二)现场评审费每位评审员平均每天200元;具体审核天数和审核员数量视企业规模确定;

(三)牌证费800(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不收取)

(四)公告费200(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不收取)

以上各项收费用于分等定级评审工作的各项开支。其中评审申报费主要用于省评委会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和材料审定等项目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组到企业现场评审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受评审企业据实报销。

第三十九条 暗访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企业支付,包括暗访员的工作费用和用餐费用,工作费用标准与现场评审员相同。

第四十条 审核人日数根据企业职工总人数决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企业为5人日;101200人为7人日;201300人为9人日;301400人为13人日;401以上为15人日,以上人日数均包含文件审核一个人日。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经费使用的原则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帐目清楚。各项开支均应由经手人签字和省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授权人)审批。办公室经费管理接受评委会监督委员会审查,并每年向省评委会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 评审员资格管理

第四十二条 酒家酒店等级评定评审员资格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实施管理,具体规定遵照《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评审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三条 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者,经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或省评委会聘任,可参加我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的评审工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监督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对监督检查事宜进行评价,并就监督工作情况、监督评价意见和受理投诉的处理意见在省评委会全体会议上做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省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不定期了解省评委会各内部机构执行评审规则和管理制度情况;派出监督暗访员暗访企业;监督省评委会办事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设置举报电话,受理投诉意见。

第四十六条 省评委会和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评审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资格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等级评定的公正性,规范评定工作行为,等级评定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定,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纪念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省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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