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函〔2005〕1056号
关于换发二OO六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了确保我省食盐正常供应和食盐安全,进一步巩固我省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标成果,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盐业函〔2005〕19号)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定于
附件:换发二OO六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工作要求
二OO五年十
附件:
换发二○○六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工作要求
一、申请换发《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经营场所,并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仓储面积达到拟经营范围(按常住人口,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换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者;
(二)达不到食品卫生条件和不严格执行国家食盐计划的企业;
(三)二OO三年至二OO五年违反国家盐业政策、法规行为并被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者;
(四)达不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标准“A”级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资料
申请企业于
1、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企业可到省经贸委网站直接下载,具体办法:进入省经贸委网站(www.gdet.gov.cn),在“盐业管理”专栏中下载《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注册资金证明(一式三份);
4、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
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级经贸部门按照本要求第一条规定先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于
(三)检查、验收办法
1、检查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申请换证企业的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款和要求进行检查。
2、验收办法:
我委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于
(四)发证办法
省经贸委根据检查组的验收结果,公告符合申请换证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后,颁发证件。此项工作于
四、《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参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食盐转(代)批企业(其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本地区的名单统一上报我委,我委审核后予以换发。
附件:1. 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2. 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3. 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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