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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技术〔2005919 


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指导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5472号),现将《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

(代章)

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扶持发展一批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进现有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以现有基础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为基础,遵循产业集群发展和升级内在规律,2005-2010年,扶持建设一批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下称升级示范区)。明确目标,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促使升级示范区成为支柱产业的重要基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载体、县域经济的坚实主体,带动全省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国土厅、工商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升级示范区的推荐、评价及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具体负责。

第四条  “规划、扶持、提升、带动”为基本原则,坚持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按区域协调发展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实事求是,多种模式发展。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升级示范区要集中力量抓好“三大建设”,即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技术开发与推广、人才培训、质量检测、信息咨询、展销物流、电子商务、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区域品牌既包括集体商标,也包括体现区域性特征的产地标志和集群内骨干龙头企业的知名品牌;产业园区建设要求促进产业集群现有已批准的各类园区发展成为具有集群效应、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对于尚未批准建立园区的,也要按专业化生产和生态环保要求进行规划和调整。

第六条  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现有的以个别项目服务为主的服务平台延伸具有技术开发、推广、管理、营销、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质量检测、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整个价值链的全方位服务功能,有条件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还可由单一为镇、区服务的模式发展成为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信息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培训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促进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发展。加强综合培训体系建设。加强或完善各类行业商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

第七条  区域品牌建设要求打造区域品牌,推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地区品牌的发展。鼓励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并同时附送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鼓励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地域提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以企业品牌促区域品牌建设,以产业集群中骨干企业知名品牌为依托,促使其成为产业集群中既体现区域性又兼容企业性的品牌。

第八条  产业园区建设目标是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产业高端发展。促进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发展成为专业化的产业园区,对污染较大,需要统一供热(冷)、气和集中污水处理、废料处理的生产,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依法编制产业集群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要发挥市场机制,狠抓园区产业链接和产业配套,确保入园企业“集群化”。园区招商引资要从单纯的减地价、提供政策优惠等“要素成本优势”逐步向注重产业聚集和产业配套、环境友好的“环境优势”转变,增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业根植性。

第九条  升级示范区经过“三大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应成为具备良好发展环境和创新能力、资源节约、生态平衡、信用良好、可持续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和特色的产业集群典范。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列入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的产业集群,由省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凡列入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的产业集群,都要编制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提出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三大建设”的具体发展目标、工作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和主要措施等。省经贸委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规划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列入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的产业集群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经贸报送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及需要省协调的问题,经由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后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授牌的升级示范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展效果不明显、区域环评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警告甚至撤销其升级示范区的资格。

第十四条  经贸、发改、科技、质监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升级示范区内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等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国土部门在省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升级示范区园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质监、经贸、检验检疫等部门支持和帮助升级示范区建立产品检验检测平台,推动其发展成为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检测中心。工商、质监、经贸、科技等部门大力扶持区域品牌建设。经贸、环保、国土等部门从产业链、环保、清洁生产、资源保护和再生利用等扶持和指导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门应支持和指导升级示范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指导产业集群区域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开展跨国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电力部门优先安排示范区内产业园区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园区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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