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

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5 258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经贸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加强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按地级市划分,具体为:汕头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茂名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

第三条 省对已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地级市(不计产业转移工业园个数)定额补助4000万元。补助资金原则上从省认定产业转移工业园之日起两年内安排,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电、供水和环保工程等。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规定,各有关地级市必须在本市管辖范围内至少有一个产业转移工业园经省认定后,才能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财政局的申请报告;

2、省对本市有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协议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市财政局。安排分配给每个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补助资金具体数额,由各有关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未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不得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是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监控使用,拨付资金时尽可能采取财政集中支付办法。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下达补助资金前,应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呈报明确的绩效目标,各目标应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指标,可衡量和考核。补助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后,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和达标验收。根据《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规定,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有关市财政局应当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问题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