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报送国家发改委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有关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信息园区、企业:
  现将省发改委、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粤发改高〔200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的报送,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于2005年4月5日前送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推进处。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粤发改高〔2005〕121号)
  联系人:谭峻峰,电话:020-83134273,tjf@gd.gov.cn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13楼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推进处(邮编:510031)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粤发改高〔2005〕12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中小企业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于4月10日前将项目简表和项目申报简要材料(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各一式二份)进行条件审核。
  二、通过条件审核的项目,须按照《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申请材料请于5月15日前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已经省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项目,不需再进行备案。申报期间,如我省出台新的项目备案办法,则按新办法执行。
  三、通过条件审核的项目,需按照国家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于5月l 5日前连同项目简表及资金证明等附件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经贸委(一式二份)。其中,地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直有关单位及省属集团项目可直接报送。
  四、申报材料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写,所报材料要齐备、真实。
  
  
  联系人:
  1.省发展改革委 吴世文,电话:020-83133176,传真:83186835
  邮箱:symonw@gd.gov.cn,网址:www.high-tech.gd.gov.cn
  2.省经贸委王新宇,电话:020-83133396,传真:83133364
  邮箱:jsc@gdet.gov.cn
二00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