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整规办关于开展2006保护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粤整规办〔20067号)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现将全国整规办《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3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全国整规办等十三部门的要求和安排,在宣传周期间,围绕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制定宣传方案,落实活动项目,大力开展一系列群众踊跃参与、媒体广泛报道、形式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特别是我省保护知识产权重点地区和去年国务院督查组督查提出整改意见的市,一定要抓好落实。

 

二、积极做好赴京参展工作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把赴京参展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根据《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广东参展总体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组织专门人员花大力气、下苦功夫抓紧落实文字脚本编写以及展示图片、实物、多媒体宣传片征集等各项筹备工作,切实增强广东展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力争使广东展区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三、及时报送活动总结材料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思考、深入分析,结合今年活动开展情况,认识和把握在宣传周活动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出好的做法、好的方式、好的经验,并及时向我办报送活动总结以及相关的音像资料。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将对全省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表彰。

 

 

 

                     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信息产业()局、文化()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增进世界各国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的了解,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新闻办,决定于200642026日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2006年宣传周活动将围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及各地同期举办的“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以下简称成果展),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宣传重点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采取的重大举措;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和加入国际条约、组织的情况,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保护知识产权重大典型案例及启示;各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承担的职责,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其发展方向;我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就。

 

三、组织协调

 

宣传周活动由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发起单位组成组委会,负责组织并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各项活动要统一使用宣传周标识。 

 

四、活动安排 

 

宣传周活动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20061月一200641 9),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筹备工作和前期宣传;二是实施阶段(2006年4月20一26),各地、各部门围绕成果展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早筹划、早动手,落实好活动项目,确保宣传周取得较好效果。   

 

()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综合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做好成果展前和展览期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社会影响。  

 

 ()抓紧做好成果展的筹备工作。落实展览场地,保证展览经费;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做好组织参观工作。  

 

 ()注意总结经验,探索有效的宣传方式,将宣传周活动办出特色,使之成为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平台。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请各地整规办于2006515日前将活动总结及相关音像资料报全国整规办。我办将从中选取特点突出,有影响力的资料制作成光盘,进行交流。

 

 

全国整规办        中宣部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版权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