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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函〔2006177

关于做好宣贯《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

要求(试行)》的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5]550号),船舶工业行业部门将会同船检部门,集中做好《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宣贯工作,分批分级对各地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人员、技术专家以及造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已经明确了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经贸(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为了做好《基本要求》的宣贯工作,请各单位做好其前期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对本辖区内的船舶工业企业做好彻底的调查摸底工作。请各单位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我委从船检处和统计局获取的船舶工业企业名单(已分发到相关市经贸局),核实本辖区内仍在经营的船舶工业企业,于37日前将结果反馈我委军工处。

 

二、  把《基本要求》复印分发到辖区内的所有造船工业企业,并收集他们的反馈意见,于37日前把这些反馈意见收集汇总,报我委军工处。

 

三、  做好各船舶工业2006年的统计工作,从而掌握各船舶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一手资料。根据《关于广东省船舶工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函[2006]34号),请各单位按时将企业的年报、季报的报表和汇总表(可于我委网站上下载)报我委军工处。

 

联 系 人:谢建发

联系电话:020-83135993020-83133479020-83133478

    真:020-83133347

电子邮箱:xiejf@gdet.gov.cn

    址:广州市吉祥路100

    编:510030

 

附件:1、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