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粤经贸函〔2006〕201号
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
监督核查及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
机构核准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监督核查及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自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经我委批准或重新确认,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核查内容
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资格、经营情况以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上岗情况等。
我委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着手制定相应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前,此次核查仍按省经贸委《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4号)的有关规定,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如实填写和提供如下材料:
1、《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
2、2005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表(附件2);
3、核准机关关于同意设立或重新确认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件、注册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作业台帐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5年企业会计报表。
三、核查程序及时间
企业将上述报表和材料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市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初审条件不合格,要限期整改。市经贸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5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省经贸委。
按国家有关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有变更事项的企业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对年度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省经贸委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在其副本年度监督核查记录一栏加盖“核查合格”印章和公章。
(二)对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对核查及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广东省经贸网”上予以公示。
联系人:邹家华 电 话:020-83133313
附件:1.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
2.2005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表
3.2005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汇总表
二OO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