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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办〔2006〕13号

 

关于做好全省酒类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商务部将在全国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报送备案登记信息工作,并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请报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信息的函》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酒类流通管理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按时报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信息,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二、按时报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需报送的汇总表有:(1)酒类批发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一);(2)酒类零售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二);(3)酒类餐饮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三);(4)酒吧等娱乐场所酒类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四);(5)酒类其他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五)。《登记表》可以由企业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下载,以A4规格纸打印填写,或到所在地经贸部门领取,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我委编制了县级以上(县级市、区)的《登记表》编码表(见附件4),即填写《登记表》编号用,各市按要求编制企业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码一经确认,一般情况不得改动。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于4月12日前通过省经贸委电子邮箱:ltfwc@gdet.gov.cn或传真020-83133349报送本地备案登记汇总信息,以后每双月12日前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组织制定本地酒类流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企业备案登记提供方便。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将本地制定的实施办法、编码等于4月12日前报送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三、建立健全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随附单》是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地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随附单》具体实施办法,使《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的编码方法与《登记表》相同,请将《随附单》编号于4月12日前报送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格式及说明详见附件3),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负责监制《随附单》,防伪标志待商务部下发后省即转发。

联 系 人:陈旭暖  马丙勤

电子邮箱:ltfwc@gdet.gov.cn

联系电话:020-83133451

    真:020-83133349

 

附件: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请报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信息的函

3.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4. 广东省县级以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编码表

 

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