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技改〔2006〕598号
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市)经贸局、省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办理,做好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工作,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原有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投资〔2003〕530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等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内资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分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下技改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上技改项目)。
1、限下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2、限上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技改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或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上技改项目。
三、确认书的出具部门
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由省经贸委办理确认。限上技改项目确认书,由省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他各单位不得私自违规出具确认书。
四、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的出具和变更
(一)确认书的出具
1、办理条件
(1)按照项目办理有关规定(办法),已取得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先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2、需递交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经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加具审核意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3)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格式参照国产设备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申请表和国产设备清单按规定格式制成的电脑软盘一个(软件可在省经贸信息网站www.gdet.gov.cn技术改造中下载)。
3、办理程序
(1)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2)省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即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具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六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四份分送项目法人单位、省级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项目初审单位(省属主管部门或市、县经贸局)各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应在确认书出具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所得税申请。
(二)确认书的变更
1、办理变更的条件
(1)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属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2)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在执行中确需进行延期、变更设备、变更金额等事项的。
2、需递交的材料
(1)省属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
(2)限额以下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3)已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及有关说明材料。
3、变更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对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4、确认书变更函一式六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四份分送项目法人单位、省级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初审单位(省属主管部门或市、县经贸局)各一份。其中,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出具确认书。
五、限上技改项目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的出具和变更
(一)确认书的出具
1、 办理条件
(1)按照项目办理有关规定(办法)已取得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先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2、需递交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加具审核意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3)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4)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格式参照国产设备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3、办理程序
(1)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2)省经贸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确认书的变更
1、变更条件
(1)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确认书的变更。属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限上技改项目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变更设备、变更金额等事项的。
2、需递交的材料
(1)省属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县)经贸局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
(2)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一式二份)。
3、办理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变更。
六、其他要求
(一)省经贸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具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附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国产设备清单及金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初审,特别要认真核对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一致,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国产设备或金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各地市在初审项目申请表的同时,还需对企业申请表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生成的格式化电脑软盘文件进行初审。
(三)根据《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县级(市)经贸局可就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直接报省经贸委。
(四)《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
本通知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粤经贸投资〔2003〕530号文及操作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王婧,联系电话:020-83133268 83318522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清单
3、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书变更申请表
4、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清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