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6〕652号
各企业法律顾问: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的有关工作,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定于11月份举办一期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前的继续教育培训,请依时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对象为(1)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在我省注册的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企业法律顾问;(2)从外省调入我省需要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尚未注册的人员,其中2005年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愿参加。
二、培训时间
三、培训地点
广东省经贸委招待所(广州市麓苑路36号)
四、培训费用
授课、会务、资料、食宿等费用,住宿的每人480元;不住宿的每人320元(如中午需要休息的学员请自行到总台办理相关手续,另收午休费35元/天)。
五、其他事宜
(一)本期培训班的有关工作委托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下称协会)负责。本次培训结束后,由协会颁发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国资委印制的《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学时。
(二)报名办法:各企业法律顾问收到通知后,请于
协会地址:豪贤路88号3楼(德政北路以东,立基商务大楼对面)
联 系 人:胡曼琦、李敬锴、袁剑恒
联 系 电 话:020-83753801;83769537
传 真 电 话:83864883
网 址:www.spaa.org.cn
支票收款单位: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回执
省经贸委 省国资委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