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6〕6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的认定要求,经企业申报、各市初审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东莞市博海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项目)为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项目)所得税、增值税减免明确了认定有效期起止日期。减免税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报表“基本情况”栏中注明已享受优惠税种的详细起止时间(年、月);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偷骗税等问题,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同时,企业要做好项目的分税核算工作。
三、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作了新的规定,从
附件: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