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文件

 

粤减负〔20067



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

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064号,下称《通知》)的要求,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决定对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政府即日起进行深入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通知》所列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

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将派出工作组对部分地市进行重点抽查,请各地提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

    四、检查时间

11月中下旬。

请各地将本次检查情况及有关数据纳入2006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另发通知)。省检查组抽查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黄紫华

联系电话:020-83135840

传真:020-83133350

附件: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减负〔200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推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深入发展,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四季度在全国开展2006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三取消、一不准”规定的执行情况;取消“以收定支”、“收支挂钩”,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的治理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

(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重点是:全面清理中小企业、非公企业收费项目工作和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落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国民待遇;加强向企业执收执罚的监督管理,严格“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建立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等有关情况。

()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情况。重点是: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治理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规范机动车辆检测检验收费行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和收费还贷率的管理及建立绿色通道工作;规范公路执法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公路“三乱” 监督网络和快速发现处理问题机制等方面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情况。重点检查开展“三查”、“三抓”活动和重大“三乱”案件的查处情况。检查是否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案件督办制度、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和通报制度,是否形成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五)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专业培训等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建设、工作经费落实的情况。

(七)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把企业反映突出、意见较大的问题,列入本地区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要求

2006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自查自纠,上一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情况。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省份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限期纠正,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因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时间安排

全国的检查工作要在1220日前结束。省级检查工作要在11月底前结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检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纳入2006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结,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公安部、交通部和建设部。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检查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开展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具体实践,也是促进各地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减轻企业负担与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三乱”行为,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