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

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6710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590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决定委托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2006年全省除深圳市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06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参加2004年、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1161231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注册期限

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081231

四、注册办理程序

除深圳市外,各市国资委、经贸局(委)分别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注册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材料的汇总、核实,资格证书的收取、发放等。审核合格后,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经贸委或交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集中办理。个别未设立国资委的市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由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省直与中央驻穗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本人依企业性质在规定注册时间内直接送注册机关。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 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原执业证不再使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

(三)注册申请人须认真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在表中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没有人事部门印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表中前次注册有效期限”“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请如实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暂不填写。

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或者累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够的,一律不予注册。

(四)各市经贸局(经贸委)和国资委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造册登记,编号归档,同时根据注册情况填写好《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统计表》,于2007130分别报送省经贸委法规处和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五)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人员,请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请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尽快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申报材料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注册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联系。

省经贸委联系人:谢斌

电话:020-83135989    传真:020-83133247

省国资委联系人:李遥

电话:020-38306262    传真:020-38306324

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地址:豪贤路883楼(德政北路以东,立基商务大楼对面)

联系人:胡曼琦、李敬锴、袁剑恒

联系电话:020-8375380183769537;传真电话:83864883

网址:www.spaa.org.cn

邮箱:gzajxh@gz.gov.cn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OO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