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粤经贸交通〔2006717



 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


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

全面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根据《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的2006年度检查工作,现就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年经我委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认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的煤炭经营企业、2005年经我委审查批准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参加本次检查。

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七)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八)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程序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申报和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130日止,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

(二)企业报送材料:121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材料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1230日前,各市经贸局完成各自辖区煤炭经营企业的材料审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广州市经贸委一并进行审查。

(三)全面审查:20071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将检查材料汇总并加具检查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我委委托协会负责全面审查具体工作),最后我委签署审查意见。必要时我委将组织力量到煤炭经营现场核查。

四、检查应报送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一)2006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主要内容: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需要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

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一)。

(三)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签署的2006110月会计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七)储煤场地证明、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

(十)2006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附件二),2006年全部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区分作为买受人和出卖人归类)。

(十一)2006年全部煤炭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区分作为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归类)。

(十二)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各种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材料报送地点: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财富广场29层之56号室)。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联系人:王斐、何玉丹;联系电话:020-3893235538932350;传真:020-38932359

  广东省经贸委联系人:王俊;联系电话:020-83135822;传真:020-83133276

  有关内容下载,请查询以下网址(广东省经贸委首页_经贸之窗_交运协调):http://www.gdet.gov.cn/jmzc/jyxt/index.jsp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自有或租赁储煤场地面积: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四)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煤炭质量检验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六)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七)年煤炭销售量: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000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3000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00吨;

    (八)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

    (九)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以上(含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4项以上(含4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4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对一年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五)对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七)全面检查结果,在广东省经贸委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抓好全面检查工作。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重视全面检查工作,把全面检查作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精心组织,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所辖区域的煤炭经营企业,并督促其按时报送材料。请广州市经贸委将本通知一并转发给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

 

联系人:王俊;电话:020-83135822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

2. 2006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