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

粤府〔200612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处于全国最低水平。但也应看到,我省是能耗大省和人口大省,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人均拥有常规能源储量较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加,能源供给压力不断增大。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保障我省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继续保持我省节能工作在全国的排头兵地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要求,到2010年,全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7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66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6%。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8%;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二、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重化工业,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的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加快关闭、淘汰冶金、电镀、皮革、印染、化工、水泥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同发展。

  (三)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到2010年,建成15个节约型、循环型生态工业园区。要用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 “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退役步伐。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

三、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一)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制浆和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实施“双千节能行动”的1000家重点能耗企业要实现节能1000万吨以上标煤。

(二)推进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实施和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广州、深圳市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制订实施更高的节能标准。建立和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技术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五)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0号)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

(六)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7号)要求,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四、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一)加强节能技术创新。要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

  (二)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节能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国际节能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及粤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引导我省重点耗能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一)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广东省能源利用监察管理办法。要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筑业的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培育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我省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报省政府。

  (三)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省统计局要建立并完善我省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加强对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省经贸委要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我省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省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四)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26家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省100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六、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订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全省节能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省物价局要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节能工作,省经贸委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省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将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当地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节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型文化。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节能舆论宣传和引导,认真组织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节能系列科普活动,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