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7〕72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酒类检测中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公布以来,我省酒类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生产许可证发放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我省实际,经请示省政府原则同意,我省酒类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省质监局负责,该局作为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部门。在《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未完成修订前,省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暂时不变。为了维护企业生产权益,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省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二、年检对象
(一)仅持有省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收回省证。
(二)持有同类产品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国家证)和省证“双证”的生产企业,我委不再负责对省证实行年检,相关监管工作按照国家证实施管理。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参加年检企业出具的初审意见。
(二)企业填写的《2006年度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三份,复印有效)。
(三)《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的安全评估报告等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产品有效检测报告。企业可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或有相关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四、年检程序
(一)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审材料。
(二)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06年度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按照我委《关于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申报酒类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现场实地考核、年检和开展酒类打假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函〔2004〕1196号)精神,各市酒类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报送省酒类检测中心。省酒类检测中心收到材料后应出具收文凭证,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四)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年检合格的企业,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盖“年检合格”字样和省酒类检测中心章。
(五)省酒类检测中心向我委报告年检情况,年检结果在经贸网上进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对持有省证的生产企业应尽快按国家有关规定申办国家证和QS认证。
(二)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停产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三)年检不合格且不符合产业政策、规模小、条件差和卫生质量无保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关闭,收回省证。
(四)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维护生产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要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和经营统计工作,并于2007年10月前将本市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及《2006年度酒类生产企业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2)、《2006年度酒类生产许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省经贸委联系人:陈旭暖020-83133312 刘湘湘020-83133451
省酒类检测中心联系人:夏丽霞、谢爱华
联系电话:020-36319861
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719号三楼。
附件:1. 2006年度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2. 2006年度酒类生产企业经营统计汇总表
3. 2006年度酒类生产许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