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7〕72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和《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精神,更好地开展下一阶段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等工作,加强节能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育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逐步完善节能服务网络,现对我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一、本通知所指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是指在我省登记设立的,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培训、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二、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以自愿的原则。
三、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节能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节能专职人员,有关人员参加过国家或省组织的节能专业培训;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四、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节能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申请备案应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穗、省属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申请。
六、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经贸委。
七、省经贸委对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备案,并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在省经贸委网站公布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八、省经贸委对备案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给予支持,推荐其在本省从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状况编制,能源审计审核,节能培训,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从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九、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在提供节能技术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备案资格的行为。
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每年申报一次。今年的备案申报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相关资料于八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
附件:备案申请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