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自行车、旧自行车销售企业备案制度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7〕76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的通知》(公治〔2007〕67号)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职责任务的函》(广公(治)传〔2007〕059号)要求,为深入开展我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加强我省自行车流通行业管理,做好我省自行车流通行业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1、自行车销售企业
2、旧自行车经营主体
(二)备案材料
1、自行车销售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自行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1,附相应材料复印件)。
2、旧自行车经营主体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旧自行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2,附相应材料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送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并在备案登记表上提出核对确认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按附件4、附件5的内容进行汇总,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
(四)备案监督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自行车销售企业对购车人信息登记进行报备;旧自行车经营主体对销售、购买自行车人信息进行登记报备。
二、变更
企业变更时按企业变更登记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并报送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经贸部门对企业填报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在变更表上提出核对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按附件6的内容进行汇总,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
三、要求
建立广东省自行车流通行业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制度是加强对自行车行业监督管理、解决自行车被盗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对自行车销售企业、旧自行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联 系 人:流通服务处 王国梁 周潮军
电 话:020-83133451
传 真:020-83133349
电子邮箱:ltfwc@gdet.gov.cn
附件:1、自行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
2、旧自行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变更登记表
4、自行车销售企业备案登记汇总表
5、旧自行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汇总表
6、变更登记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