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7〕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下达2007-2010年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00万吨的任务,进一步推动我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关闭淘汰落后水泥企业(生产线)的标准:
(一)国办发〔1999〕 49号文关于淘汰小水泥通知下发后已列入关闭,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
(二)原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发布后, 1999 年
(三)国办发〔2003〕103 号文《关于防止水泥工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通知》发布后,凡在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规定,淘汰窑径小于
(五)按照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
(六)兑现在核准水泥投资项目时各地签订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书”。 广州市、佛山市等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及有条件的市应争取在2008年底前淘汰全部机立窑和湿法旋窑等落后工艺的生产线;关闭地处城镇规划区内、名胜风景区内、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泥企业;依法关停并转省内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
二、各市要根据上述关闭淘汰的标准,抓紧组织核查,确定本地具体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制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年度计划,并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
三、各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问题,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工作顺利开展。
四、我委将会有关部门编制 “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年度计划,包括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时间和要求等,落实到各地级以上市和有关水泥企业。今后对各地上报的水泥项目,省将结合国家和省淘汰落后的工作部署统筹考虑。
五、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将择时与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六、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非常强、难度非常大的工作,我省将尽快出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从政策上指导和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顺利进行。各地级以上市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抓紧制定本地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请各市于
联系人:工业处 杨淑鹏,梁荣英
联系电话:020-83135893,83133292
传 真:020-83133324;电子邮箱:ysp@gdet.gov.cn
附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