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
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7〕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959号)(附件1)精神,做好我省淘汰落后平板玻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企业(生产线)的标准:
(一)《关于淘汰落后小玻璃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下发后已列入淘汰、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规定,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普通平板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二、各市要按照上述标准,抓紧组织核查,确定本地具体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
三、请各市于
联系人:工业处 杨淑鹏,梁荣英
联系电话:020-83135893,83133292
传 真:020-83133324;电子邮箱:ysp@gdet.gov.cn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 1959号)(附件略)
2.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计划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