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认定第九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粤经贸创新〔2007802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省属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53号)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下发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技术〔2004343号),继续强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行业技术进步“领头羊”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我委近期将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组织认定第九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条件、程序及材料编写要求详见《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技术〔2004 343号)(第二章);

二、时间要求:企业申报材料请于20071015日前报当地市经贸局(经贸委)(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各市经贸局(经贸委)会同当地财政、税务、所在地海关等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一式两份)于103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

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技术〔2004343号)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指标解释等登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www.gdet.gov.cn)或中国技术创新广东信息网(http://www.gdtg.com.cn)下载。

四、我委将于九月组织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培训,请各地组织有关企业参加,通知另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九月四日

 (联系人:张景,易贤辉,电话:020-831333438313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