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
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7〕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7〕204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9月底报我委工业处。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