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7〕637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在指导企业编写或审核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应符合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要求。

二、在编写具体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在说明情况后,可以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应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并积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回我委技术改造处。

四、本通知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后报送我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必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编制。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王婧,联系电话:020-8313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