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

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市场〔2007827

 

各有关市(县)经贸局、物价局、工商局,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各缫丝厂、鲜茧收购资格企业,有关协会:

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3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请各有关市(县)经贸局加强对本地区样本企业市场监测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秋茧生产和价格等信息进行跟踪监测。科学运用“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信息系统”(网址:http://dsxyscyxs.mofcom.gov.cn/dsxy/)“中国茧丝指数”,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引导企业和蚕农合理安排秋茧生产和收购。加大对蚕农的技术培训指导力度,提高蚕茧单产和质量。根据我省年初制定的生产指导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防止蚕茧生产规模盲目扩大,损害蚕农利益,确保秋茧生产安全。

二、2007年秋茧收购价格仍按照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07167号)的规定执行,即中准级干壳量8.6,上车茧率100%的鲜茧每50公斤基准价980元;干壳量9.2,上车茧率100%的鲜茧每50公斤基准价1030元。各地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桑蚕购销情况在上下浮动20%幅度内,确定其具体收购价格。

各有关市(县)经贸局、物价局要正确引导蚕农合理安排生产,认真做好蚕茧收购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与毗邻市(县)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维护蚕茧收购价格秩序。

三、各有关市(县)经贸局、工商局要严格执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合格的收购主体要坚决清除出鲜茧收购市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收购和超范围收购鲜茧的行为。各鲜茧收购单位,要做好收购服务工作,按质论价,及时兑现蚕农茧款,杜绝“打白条”现象,切实保护蚕农利益。

 

省经贸委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省茧丝办)田敏,汤蕾,电话:020-831334338313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