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7〕966 号
各企业法律顾问: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配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的有关工作,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已于8月份举办了三期全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因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未能及时参加,经研究,决定补办一期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即时办理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在我省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深圳市除外);
(二)从外省调入我省需要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尚未注册的人员, 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愿参加。
二、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经营管理典型案例分析等。培训将邀请法院、税务部门、法学院校的专家授课。
三、培训安排
四、培训地点
报到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2号东方丝绸大酒店大堂
培训地点:东方丝绸大酒店五楼会议室
五、其他
(一)今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和注册工作委托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培训结束后,由协会颁发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国资委印制的《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并登记学时;符合注册条件的,同时办理注册。
(二)培训、资料、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请各企业法律顾问填写好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回执(见附件2),并于
省经贸委联系人:李莎
电话:020-83133309 传真:020-83133247
省国资委联系人:李遥
电话:020-38306262 传真:020-38306324
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联系人:张长银
电话:020-83753801 传真:020-83864883
网址:www.spaa.org.cn
协会地址:广州市豪贤路88号三楼(德政北路以东,立基商务大楼对面)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回执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